假冒茶葉中添加當歸 消費者獲得十倍賠償
膠東在線3月16日訊(通訊員 郭宏偉) 茶葉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物品之一,如果購買的茶葉添加了當歸,產品所標注的生產商也是假冒的,這種情形是否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又應如何保障?一起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先后在被告李某經營的網上店鋪分兩次購買“彤楓牌”代用茶8盒,共花費2296元。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配料中添加了當歸為原料,經查詢相關規定得知該商品中添加當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向產品標明生產商所在地執法局舉報。執法局工作人員通過對生產商某茶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展開調查查明,該公司從未生產過該款產品,徐某投訴舉報材料中淘寶平臺銷售的彤楓茶葉并非該公司銷售的產品,遂不予立案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徐某。
隨后,原告徐某以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為由將店家李某訴至海陽法院,要求李某退還其貨款2296元,并給予十倍賠償22960元。
查明事實
海陽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彤楓牌”代用茶所標注的生產商某茶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未生產過該茶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被告李某銷售的涉案產品“彤楓牌”代用茶屬于假冒商品,被告李某的銷售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售賣假貨行為。
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并查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可知,當歸應屬于僅限用于香辛料中的食品,不應在普通食品中添加,故被告李某所經營的產品,既是假冒偽劣產品,又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原告徐某有權對相應產品要求退還貨款。
海陽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對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十倍賠償金22960元的訴求合理,應予以支持。原告自被告處購買的代用茶8盒,因其中四盒已經開封,無法退還,故原告應將另外四盒未開封的代用茶退還被告,被告退還四盒的款項1148元,并支付賠償金22960元。
最終,海陽法院判決,原告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購買的“彤楓牌”代用茶4盒退還給被告李某,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徐某退還貨款1148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22960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銷售者應當依法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相關標識,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尤其是購買食品類的商品時,要認真查看商品的生產廠家、產品配料表等信息,并注意收集證據,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實習編輯 孫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