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傳承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激發共產黨員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看成是極大的恥辱。”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規范約束黨員干部行為提供了重要保障。其中,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針對黨員干部在廉潔方面的行為規范和處分進行了規定,旨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止和懲治腐敗行為,更是為黨員干部劃出清晰的紀律紅線,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第八章共28條,增寫1條,修改18條,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得十分明確和具體。這些規定既是對黨員干部的警示,也是對黨的事業的有力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八類行為:一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二是違規收送財物及接受宴請和活動安排;三是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四是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五是違反規定占有、使用公款公物;六是公款旅游;七是違反公務接待、會議活動、辦公用房、公務交通工具等管理規定;八是搞權色、錢色交易。
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對違規收受相關行為的規定更加嚴格。新條例與之前相比,對于收受受禮行為的認定更加寬泛,在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明確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規定;新增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崗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進一步增強離崗黨員的黨性觀念和黨紀意識,做到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
2. 細化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行為。新條例對這部分行為規定擴大了監管范圍,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關于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體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第一百零四條充實對領導干部違規為親友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零七條完善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進一步扎緊了制度的籠子。
3. 進一步對違規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進行明確。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違規占用公物的時間規定,將原來的“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修改為“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使規定更加具體明晰。同時,針對揮霍公款的典型違紀行為,新條例擴大了違規接待管理的行為范圍,將第一百一十六條中的“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修改為“違反接待管理規定”,以涵蓋公務、商務、外事等各種接待,使規定更加全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公款公物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4.對廉潔自律要求的全面提升。相較于之前的《條例》規定,新條例堅持靶向施治充實違紀情形,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總體要求進行了修改,明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使對謀取私利行為的規范更加全面、具體,為黨員干部劃出更嚴底線,目的在于強調務實明確,展現全面從嚴治黨緊盯不放、寸步不讓的堅定態度,體現了以嚴的基調管黨治黨的理念。
對于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措施,《條例》按照情節輕重,作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等不同程度的規定。這些處分措施體現了黨紀嚴于國法的要求,也彰顯出對黨員干部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同時,對于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查處和懲治,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確保公正、公平、公開。要加強對違紀行為的調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對于涉嫌犯罪的行為,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廉潔自律是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和必備品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人廉潔自律不過關,做人就沒有骨氣。要牢記清廉是福、貪欲是禍的道理,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任何時候都要穩得住心神、管得住行為、守得住清白。”這深刻闡釋了廉潔對于黨員干部的極端重要性。新修訂的《中共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內容進一步加以完善和具體,黨員干部要認真學習貫徹新條例的規定,加強教育宣傳,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紀問責,推進制度建設,確保廉潔紀律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堅強的紀律保障。(作者 劉驕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