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職業農民職業特點的
職稱評審和人才評價制度,科學、公正、準確地評價全省新型職業農民的水平和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農業農村人才隊伍,發揮其在鄉村振興中的引領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在我省農業農村一線,具有一定種植、養殖、農村社會服務等技術技能,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現代農業農村從業者。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審范圍包括在我省農業農村領域的種養大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涉農企業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中從事專業技術的新型職業農民,但事業單位人員除外。
第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職稱分為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等四個級別,分別對應為農民助理農藝師、農民農藝師、農民高級農藝師、農民正高級農藝師。
第四條 根據從事產業領域不同,評審專業包括:
(一)種植業類。包括作物、林果、蔬菜、茶葉、中草藥、食用菌、種苗繁育等專業。
(二)養殖業類。包括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專業。
(三)社會服務類。包括農產品加工、農業經理人、農業機械化服務、植物保護、農業生產托管、農村合作組織、農村社會事務等專業。
第五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對論文、科研等不做限制性要求,側重考察新型職業農民的技術水平、社會貢獻、生產效益和示范帶動能力。推行業績成果代表作制度,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規模、獲得表彰獎勵、推廣新技術新品種情況、示范帶動情況等均可作為評審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新型職業農民職稱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熱愛農業,獻身農村,享有良好社會聲譽,作風端正,群眾公認度高。
(二)無生產和質量安全事故,無不良誠信記錄,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
第七條 生產經營或服務達到一定規模,具有推廣示范帶動能力,產生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種植業類
糧食作物種植面積 50 畝以上;林果、花卉苗木、中草藥、經濟林種植面積 30 畝以上;蔬菜、瓜果種植面積 10 畝以上;菌類種植面積 5 畝以上;設施栽培面積 5 畝以上。其他種植達到相當規模。
(二)養殖業類
畜禽養殖。養殖場(區)飼養檔案、免疫檔案齊全,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按標準配套糞污處理設施且達到以下規模:生豬年出欄量 500 頭以上;奶牛存欄量 100 頭以上;肉雞或肉鴨年出欄量 50000 只以上;蛋雞或蛋鴨存欄量 10000 只以上;肉牛年出欄量 100 頭以上。其他特種畜禽養殖達到相當規模。水產養殖。育苗水體達到 1000m3;工廠化養殖水體達到 500m3;池塘養殖面積 100 畝;淺海筏式和底播面積 500 畝;網箱養殖水體 3000m3。
(三)社會服務類
創辦或參與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為生產主體提供生產、加工、銷售等服務;創辦或參與的涉農企業,開展農產品初加工,能帶動一定數量的農戶進入產業鏈條;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具保有量 20 臺(套)以上;電商銷售年銷售額在 30 萬元以上;服務農業農村發展,能帶動一定數量的農戶增產增收。
第八條 申報農民助理農藝師,除滿足第六條和第七條要求外,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 3 年以上。
(二)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培訓累計滿 20 學時或參加培訓 3 天以上。
(三)在農業技術推廣應用中,掌握某項專業生產技術或經營能力突出,是某項生產的技術能手,有一定示范帶動能力。
第九條 申報農民農藝師,除滿足第六條和第七條要求外,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農民助理農藝師后,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 4 年以上;或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 4 年以上;或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 7 年以上。
(二)注重知識更新,取得現職稱以來,積極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培訓累計滿 30 學時或參加培訓 4 天以上。
(三)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取得現職稱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類項目,通過項目下達單位組織的鑒定或驗收;或參與新品種繁育或試驗示范 1 項以上。
2.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參與引進、推廣應用的新模式、新品種、新技術,為農業生產的提質增效作出積極貢獻。
3.參與編寫專業技術相關培訓資料、技術手冊、技術推廣服務資料等在當地被廣泛認可;或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高素質農民培育等相關培訓中授課交流 20 學時以上。
4.領辦或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縣級以上示范社(場、組織等)。
5.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國家專利 1 項以上;或在市級農牧漁業相關競賽中獲得三等獎 1 項以上。
第十條 申報農民高級農藝師,除滿足第六條和第七條要求外,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農民農藝師后,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 5 年以上;或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 10 年以上。
(二)注重知識更新,取得現職稱以來,積極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培訓累計滿 50 學時或參加培訓 7 天以上。
(三)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取得現職稱以來,滿足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類項目 2 項以上,通過項目下達單位組織的鑒定或驗收;或獲得審(認)定、登記新品種 1 項以上。
2.結合當地農業經濟發展情況,主持或主導引進推廣本行業新模式、新品種、新技術,并在生產經營中取得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3.對本行業進行技術示范和技能培訓輔導,開展指導或培訓500 人次以上;或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中授課或經驗傳授 50 學時以上。
4.領辦或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市級以上示范社(場、組織等)。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成立行業協會、研究會或其它合作組織并擔任主要職務;或作為村(社區)兩委成員,帶領村(社區)集體增收 200 萬元以上。
6.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農業相關專業發明專利 1 項,或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2 項以上;或在全省農牧漁業相關競賽中獲獎 1 項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農民正高級農藝師,除滿足第六條和第七條要求外,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農民高級農藝師后,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 5 年以上。
(二)注重知識更新,取得現職稱以來,積極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培訓累計滿 80 學時或參加培訓 10 天以上。
(三)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取得現職稱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類項目 2 項以上,通過項目下達單位組織的鑒定或驗收;或獲得審(認)定、登記新品種 2 項以上。
2.結合當地農業經濟發展情況,主持或主導引進推廣本行業新模式、新品種、新技術,并在生產經營中取得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3.分析解決當地生產及業務工作中的技術難題,編寫技術培訓教材、總結報告等,在本領域被廣泛認可,開展技術指導或培訓 1000 人次以上;或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中授課或經驗傳授 100 學時以上。
4.領辦或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全省以上示范社(場、園區等)。
5.組織能力較強,主持或主導成立行業協會、研究會或其它合作組織,參加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研討會以及各級產品展會;或作為村(社區)兩委成員,帶領村(社區)集體增收 600 萬元以上。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農業相關專業發明專利 1 項,或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2 項以上;或在全國農牧漁業相關獎項中獲獎 1 項以上;或在全國農牧漁業相關競賽中獲獎 1 項以上。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申報和綠色通道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
職業貫通發展規定,在農業生產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專業技術技能工作,具有相關職業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可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一)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 2 年,可申報農民助理農藝師。
(二)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 3 年,可申報農民農藝師。
(三)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 4 年,可申報農民高級農藝師。
第十三條 建立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具備申報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對確有特殊專長,示范帶動能力強,業績貢獻突出的,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一)直接申報農民農藝師條件: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市級以上示范社(場、組織等)。
(二)直接申報農民高級農藝師條件: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全省以上示范社(場、園區等);或在全省農牧漁業相關競賽中獲得二等獎 1 項以上;或設區的市認定提供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待遇人員。
(三)直接申報農民正高級農藝師條件: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全國示范社(場、園區等);或在全國農牧漁業相關獎項中獲得二等獎 1 項以上;或在全國農牧漁業相關競賽中獲得二等獎 1 項以上;或持有“山東惠才卡”人員。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有關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市級”均指設區的市,不含縣級市。
(二)受邀參加培訓班授課的,以組織單位通知文件、邀請函、培訓班日程安排和培訓人員簽到表等為佐證材料。
(三)同一成果僅按其中的 1 項計算,不重復計算。
(四)“主要完成人”“主要發明人”是指獲獎項目或獎勵發放證書人員。
(五)表彰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
(六)創建示范指根據《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廳字〔2022〕23 號)和山東省《關于貫徹落實<創建示范活動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功勛〔2022〕1 號)組織開展的創建示范活動。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未盡事宜,應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職稱政策執行。工作過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1 月 31 日。(實習編輯 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