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例如: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例如:通過出售其份額并承諾售后返租、售后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例如: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