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涉及投資咨詢業務、金融咨詢、貸款咨詢、代客理財、代辦金融業務活動的廣告,廣告發布者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
廣告發布者應當增強廣告審查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在審查廣告中,認為廣告中含有與集資活動有關的內容,應當查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廣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絕發布,并主動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廣告發布者由于未查驗證明、未核實廣告內容,導致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發布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廣告監管機關依據《停止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業務實施意見》處理。
對于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廣告發布者應當立即停止發布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違者,屬于違反《廣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由廣告監管機關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