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單位和個人以支付或變相支付利息、紅利或者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等融資活動;
(二)房地產、產權式商鋪的售后包租、返租銷售活動;
(三)內部職工股、原始股、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未經過證監會核準,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活動;
(四)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眾發行債券的活動;
(六)除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彩票發行活動;
(七)以購買商品或者發展會員為名義獲利的活動;
(八)其他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社會集資活動。